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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冉家玮与孙旭洋、王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家玮,孙旭洋、王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市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保字第389号申请人冉家玮被��请人孙旭洋、王芹申请人冉家玮与被申请人孙旭洋、王芹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车辆二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旭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东风EQ66刑)、车牌号为鲁G×××××(江铃全顺JX)车辆各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抵押、变卖、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