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马华山申请执行韩素英、韩元勤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华山,韩素英,韩元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马华山,男,汉族。被执行人:韩素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韩元勤,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马华山申请执行韩素英、韩元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委托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