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商南县谢宝民与商南县恒达油脂有限限责任公司因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004-2号申请执行人谢宝民,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程朝德,男,汉族。被执行人商南县恒达油脂有限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自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谢宝民申请执行商南县恒达油脂有限限责任公司因借款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冻结郑自发在商南县农业银行储蓄存款工资账户26825200460032872,该案在执行中,郑自发已向本院承诺于2013年3月底前清结申请执行人谢宝民等四人借款本金12万元,并提供执行担保人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郑自发在商南县农业银行储蓄账户2682520046003287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显空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