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永法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赵XX,冯XX,冯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被执行人:赵XX,男,19XX年X月XX日生,瑶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XX乡XX村XX屯*号。被执行人:冯XX,男,19XX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春贵,男,19XX年XX月XX日生,瑶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XX乡XX街。申请执行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XX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XX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XX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其在银行存款30000元,使其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