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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催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附海镇百事得电器厂、岑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附海镇百事得电器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166号申请人:慈溪市附海镇百事得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负责人:岑勇,该厂业主。委托代理人:高张达。该厂员工。申请人慈溪市附海镇百事得电器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9825284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6月24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兴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鄞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市鄞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附海镇百事得电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附海镇百事得电器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