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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永波与雷文标、邢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波,雷文标,邢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商初字第406号原告:吴永波。被告:雷文标。被告:邢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波诉被告雷文标、邢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波于2013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吴永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项旭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