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文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永波与雷文标、邢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波,雷文标,邢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商初字第406号原告:吴永波。被告:雷文标。被告:邢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波诉被告雷文标、邢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波于2013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吴永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项旭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