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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钱韶辉与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韶辉,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388号原告钱韶辉。委托代理人王爱红。被告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文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慧峰,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海波,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韶辉诉被告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韶辉于2013年1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韶辉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韶辉负担,余额退还原告钱韶辉。审 判 长  赵惠红人民陪审员  王广明人民陪审员  窦麦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晶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