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沈皇执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钰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汽车制锁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岩与被执行人山军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钰,沈阳市汽车制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沈皇执字第2093号申请执行人胡钰。被执行人沈阳市汽车制锁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东街24。法定代表人张锡民,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钰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汽车制锁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沈阳市汽车制锁厂现在不再进行生产经营,且无财产可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沈皇执字第2093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军审判员 金春华审判员 董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利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