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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岳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岳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中。委托代理人:陈华根。被告:王岳军。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岳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王岳军支付拖欠的物业费6347元、违约金3527元,合计9874元。本案审理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52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不另行制作裁定书。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葛丹芳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华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岳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王岳军拖欠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为5512元、公共设施费为835元,合计6347元。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岳军应支付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5512元、公共设施费835元,合计634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王岳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被告王岳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葛丹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爱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