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横商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浙江舒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吕猛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浙江舒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吕猛超,金桂蕉,吕振豪,浙江凯恒工贸有限公司,周荣献,冯丽英,永康市慧利达五金工具厂,卢志慧,卢爱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横商初字第833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主要负责人:杜晓弟。委托代理人:吴丹。委托代理人:徐玮。被告:浙江舒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猛超。被告:吕猛超。被告:金桂蕉。被告:吕振豪。被告:浙江凯恒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献。被告:周荣献。被告:冯丽英。被告:永康市慧利达五金工具厂。法定代表人:卢志慧。被告:卢志慧。被告:卢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浙江舒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吕猛超、金桂蕉、吕振豪、浙江凯恒工贸有限公司、周荣献、冯丽英、永康市慧利达五金工具厂、卢志慧、卢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正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