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红太阳演出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恩耐思服饰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红太阳演出有限公司,上海凯恩耐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97号原告郑州红太阳演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照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为。被告上海凯恩耐思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东平,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红太阳演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恩耐思服饰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红太阳演出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红太阳演出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红太阳演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郑州红太阳演出有限公司承担,剩余35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