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李少辉、温秀发诉刘家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辉,温秀发,刘家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温伟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41-4号原告李少辉,男。原告温秀发,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雄,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禄,男。委托代理人吴义茂,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卢铭球,社长。委托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达成,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温伟群,男。原告李少辉、温秀发诉被告刘家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了两原告部分请求的起诉。后本院依法追加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温伟群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对本案转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秀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雄、被告刘家禄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义茂、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委托代理人苏艳坚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需以(2012)佛南法桂民初字303号案的生效裁判文书为依据,本案中止审理。两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以两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辉、温秀发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元(两原告已预交3884元),由原告李少辉、温秀发负担。原告李少辉、温秀发多预交的受理费3092元,经两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此页无正文)审判长方菲审 判 员 周泽权人民陪审员 叶嫣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黄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