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郑加强、李楠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郑加强,李楠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魏武大道656号。负责人:吕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洪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加强,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楠楠,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志豪,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加强、李楠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