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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黄爱东、黄炜等与余姚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东,黄炜,马贻达,徐爱琴,余姚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973号原告:黄爱东。原告:黄炜。原告:马贻达。原告:徐爱琴。被告:余姚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袁海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东、黄炜、马贻达、徐爱琴与被告余姚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东、黄炜、马贻达、徐爱琴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爱东、黄炜、马贻达、徐爱琴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露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