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许建斌与李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977号原告许建斌,市民。委托代理人周加春,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龙,市民。原告许建斌诉被告李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建斌的委托代理人周加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云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建斌诉称,2012年5月4日,被告李云龙向我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借故搪塞。现我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被告李云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被告李云龙向原告许建斌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许建斌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有给付。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李云龙向原告借款后,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许建斌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云龙偿还原告许建斌借款1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李云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