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民初字第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吕锡明与马先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锡明,马先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0309号原告吕锡明,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天广,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先伟,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原告吕锡明诉被告马先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锡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天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先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锡明诉称,2011年7月10日,被告租用原告的中联九五摊铺机一台,租金每月52000元,租期一个月,月底支付租金。租赁期结束后,被告尚欠部分租金。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支付租金35000元。被告马先伟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先伟因承建市政工程需要自2011年7月10日至2011年8月5日租赁使用原告吕锡明中联九五摊铺机一台,双方约定租金52000元/月。经双方结算,租赁期间的租金共计45000元,被告马先伟在支付10000元后,剩余租金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马先伟于2012年4月15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吕锡明租赁款叁万伍仟元正马先伟2012年4月15日”。后原告吕锡明多次向被告马先伟催要,被告马先伟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被告马先伟出具的欠条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租赁使用原告的摊铺机,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被告亦应按约定支付租金。但被告在支付部分租金后,剩余租金迟迟没有支付,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35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吕锡明租金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620元,合计1370元,由被告马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孙永福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昝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