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王鹏焜申请执行王保红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281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郑某某,女,汉族。系原告之母。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系原告之父。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万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