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叶少芬、吕汉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叶少芬,吕汉杰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0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原告:卓楚光。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被告:叶少芬。被告:吕汉杰。委托代理人:林锡彬,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叶少芬、吕汉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瑞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