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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潍执字第7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山东舜禾机械有限公司与毛培德、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舜禾机械有限公司,毛培德,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诸城市恒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潍执字第76-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舜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宾,董事长。被执行人:毛培德,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培德,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恒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刘家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义升,经理。本院在审理山东舜禾机械有限公司与毛培德、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诸城市恒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于2011年5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位于诸城市兴华东路116号10863平方米土地一宗及地上附着物,被执行人诸城市恒运机械有限公司位于诸城市密州街道陈家花园村3723平方米土地一宗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诸城市密州街道新农村5196平方米土地一宗及地上附着物。本院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潍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后,责令被执行人毛培德、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诸城市恒运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诸城市宏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位于诸城市兴华东路116号10863平方米土地一宗(土地证号:诸国用(2004)第020**号)及地上附着物。二、拍卖被执行人诸城市恒运机械有限公司位于诸城市密州街道陈家花园村3723平方米土地一宗及地上附着物(土地证号:诸国用(2004)第02033号)、位于诸城市密州街道新农村51**平方米土地一宗(土地证号:诸国用(2004)第020**号)及地上附着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同升审判员  孙光利审判员  李乐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