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昌邑市鲁昌纺织有限公司与魏海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鲁昌纺织有限公司,魏海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昌邑市鲁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奎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大卫,经理。被告魏海庆,昌邑市人。委托代理人姜娣,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鲁昌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海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付明琪审判员  刘斐婓审判员  丁丽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巧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