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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程兴民诉被告程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兴民,程海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376号原告程兴民,男,195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东场村一组,农民。被告程海民,男,196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大西村四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兴民诉被告程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兴民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兴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程兴民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米展龙代理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