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黄允潮与朱茂锋、吴翠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78-1号原告:黄允潮。被告:朱茂锋。被告:吴翠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允潮与被告吴翠荷、朱茂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允潮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允潮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允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黄允潮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