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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梁计芬、林彩妹与关祥成、阳江市海陵岛天羽休闲酒店、杨建就、黄显京、李学品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计芬,林彩妹,关祥成,阳江市海陵岛天羽休闲酒店,杨建就,黄显京,李学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梁计芬,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林彩妹,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关祥成,男,住阳江市,现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阳江市海陵岛天羽休闲酒店,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杨建就、黄显京。被执行人:杨建就,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黄显京,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李学品,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梁计芬、林彩妹与被执行人关祥成、阳江市海陵岛天羽休闲酒店、杨建就、黄显京、李学品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关祥成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84403.64元给申请执行人梁计芬、林彩妹,被执行人阳江市海陵岛天羽休闲酒店对上述款项承担115321.09元的补充责任,被执行人杨建就、黄显京、李学品对被执行人阳江市海陵岛天羽休闲酒店应承担的上述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关祥成、阳江市海陵岛天羽休闲酒店、杨建就、黄显京、李学品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2013年8月19日前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查明:被执行人阳江市海陵岛天羽休闲酒店于2013年10月24日履行了赔偿款115321.09元、诉讼费2606元给申请执行人梁计芬、林彩妹。至此,被执行人阳江市海陵岛天羽休闲酒店在本案承担的补充责任及被执行人杨建就、黄显京、李学品在本案承担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本院到市内各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没发现被执行人关祥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10月30向申请执行人梁计芬、林彩妹发出财产查询结果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阳江市海陵岛天羽休闲酒店在本案承担的补充责任及被执行人杨建就、黄显京、李学品在本案承担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应终结对其的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关祥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6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从      展审判员 陈      磊      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如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