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现羁押于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身份证号码1303221976********。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洪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被告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离婚。原告张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载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于××××年××月××日在昌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二、本院(2012)昌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一份。我院以放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经庭审质证,被告周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被告周某因放火罪、敲诈勒索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现周某羁押于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起诉离婚,被告周某同意离婚,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敬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