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黄新平与李三九因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平,李三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99号申请人黄新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三九,男,汉族,农民。黄新平与李三九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三九于2013年6月1日前拆除黄新平房屋滴水以内建筑物,于2013年6月11日前拆除黄新平房屋扉水以内建筑物。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李三九自觉履行义务,对应拆除的建筑物拆除完毕,申请人黄新平到现场进行了实地验收。本案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三九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