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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凌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民初字第835号原告凌某某。被告冯某某。原告凌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8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性格不投,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外借有大笔债务,其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夫妻间互不尽义务,故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冯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凌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1996年8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在外欠下大笔债务后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与原告及家庭失去联系,双方互不尽义务,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其夫妻无共同财产,债务已另案处理。上述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凌某某与冯某某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琐事产生矛盾,现因被告离家后与原告无联系,双方互不尽义务,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凌某某要求与冯某某离婚,理由充分,应予准许。鉴于冯某某目前下落不明,故其夫妻若有共同财产,暂由凌某某保管。债权人对其夫妻债务已另案主张,故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凌某某与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凌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家云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人民陪审员  陈德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仇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