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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王小娃与张建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娃,张建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41号原告:王小娃。委托代理人:郑华国。委托代理人:李芳。被告:张建炳。原告王小娃诉被告张建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谈建明独任审判。本案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王小娃的委托代理人郑华国、李芳到庭参加诉讼,张建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王小娃起诉称:2012年4月7日,张建炳因资金紧张向王小娃借款1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年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如未能按期还款,逾期每天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如发生诉讼,律师费、诉讼费由张建炳承担;另外还约定以张建炳的浙A×××××小轿车做抵押,并于2012年4月9日在车辆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借款到期后,张建炳并未归还,经王小娃催讨未果。因本次诉讼,王小娃已经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现请求判令:1、张建炳立即归还王小娃借款110000元;2、张建炳向王小娃支付从2012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按年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张建炳赔偿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4、张建炳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王小娃对拍卖、变卖张建炳的抵押汽车(浙A×××××)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由张建炳负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小娃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借据及借条各一份,证明张建炳向王小娃借款人民币110000元。2、抵押合同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各一份,证明张建炳以浙A×××××轿车作为其向王小娃借款的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3、委托合同及发票各一份,证明因张建炳不归还借款形成本案诉讼,王小娃花去律师代理费10000元的事实。张建炳未作答辩及举证。王小娃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的内容与王小娃陈述的一致,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后,张建炳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王小娃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王小娃与张建炳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张建炳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向王小娃承担归还借款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给付标准过高,王小娃主动将违约金调整至按同期年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相关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张建炳因借款向王小娃提供了浙A×××××车辆抵押,王小娃依法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王小娃要求张建炳归还借款、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本次诉讼的律师代理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炳归还原告王小娃借款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建炳支付原告王小娃违约金(自2012年6月8日起至本院判决生效确认给付之日止,以1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31%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张建炳支付原告王小娃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如被告张建炳不按上述第一、二、三项履行债务,原告王小娃对被告张建炳提供的抵押物(浙AJN3**小轿车)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被告张建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