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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昌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神舟管业有限公司、戴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昌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神舟管业有限公司,戴明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2297号原告:浙江天台昌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开发区(下余村)。法定代表人:戴阳春。被告:浙江神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白鹤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明红。被告:戴明红,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台昌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神舟管业有限公司、戴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台昌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台昌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浙江天台昌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优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邵斌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