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金海岸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经济特区西区精细原料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83号原告珠海金海岸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亚贤,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振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8635。被告珠海市经济特区西区精细原料厂,住所地:珠海市西区。法定代表人钱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金海岸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经济特区西区精细原料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珠海金海岸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经济特区西区精细原料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金海岸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金海岸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087,由原告珠海金海岸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德玉审 判 员 袁朔霖人民陪审员 关冬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