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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绍兴锦尚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准哲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锦尚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准哲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35号原告绍兴锦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雪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凤春。被告绍兴县准哲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哲。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锦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准哲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锦尚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锦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准哲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绍兴锦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洁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