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杜肇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肇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肇宇(曾用名杜磊),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于安阳市,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贾建功,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肇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长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肇宇及其辩护人贾建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至3月初,被告人杜肇宇在安阳市红旗路工商银行家属院一单元三楼西南户连广润(另案处理)开设的网络赌场内,负责为参赌人员换取筹码、向上线云南大理赌场方面进行连线报线以及抽水等,其在该赌场上班期间,赌场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450000余元,赌场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9000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杜肇宇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杜肇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杜肇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称赌场获利并没有起诉书认定的那么多。辩护人贾建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肇宇开设赌场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不应适用情节严重的条款。杜肇宇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从犯,具有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至3月初,被告人杜肇宇在安阳市红旗路工商银行家属院一单元三楼西南户连广润(另案处理)开设的网络赌场内,负责为参赌人员换取筹码、向上线云南大理赌场方面进行连线报线以及抽水等,其在该赌场上班期间,赌场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450000余元,赌场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9000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杜肇宇供述,2012年过完小年以后,大概在2013年2月25日左右,连广润让其到他开的赌场内上班,负责打线、赔码、抽水。赌博用的是一台电脑主机,电脑主机上连着一台平板电视当显示器,赌博的方式是通过互联网上网和云南连线,连接成功后电视的画面就是龙和虎,然后参与赌博的人赌龙还是虎。在茶几上放着有塑料筐,如果下龙就把赌注用的筹码押到代表龙的塑料框内,如果下虎就把筹码放到代表虎的塑料筐内,后等云南那边显示结果。赢钱输钱的比例是一比一,就是如果参赌的人赢了一百,云南那边就给一百元,其这里抽五元钱,参赌的人得到九十五元,如果参赌的人输了就给一百元,其这里抽云南那边五元,云南那边得九十五元。其主要的工作就是报线,就是每一庄下注以后其给云南打电话报这边下了多少钱的龙,多少钱的虎。其在赌场内干了有十天左右,广润一天给其一百元钱,上一天休息一天,其在那里上班有五天左右,广润不在时,其也负责抽水,抽水得到的钱都是广润拿走了。2、证人王某证言,其是通过一个叫广润的朋友知道红旗路印象餐厅旁边的一个家属院三楼西南户有打线赌博的,下午15时左右,其去赌场的时候有一个女的和一个男子在现场,另外就是一个年轻男子,他是在那里负责报线并负责抽水,其在那里赌了两把,下注赢了二百元,公安民警就来了。3、证人罗某证言,下午2点多,其去红旗路老三中南边地税局边的一个家属楼三楼,有个叫杨芳的家中有网络赌博的机器,后碰到了熟人,就一块上去赌博。其给报线的小雨说先拿600的码子,小雨给老板打了个电话,给其600的码子,后就去开机器,电脑还没开开,警察就来了,将其带走了。4、证人徐某证言,2013年过完年大概是初九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其跟杨某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澳门豆捞对面家属院的家里。到下午大概四点钟的时候来了三个人,其中有那个穿红色衣服的小青年,那个小青年打开电脑连上线,后那个小青年给缅甸那边打电话说开工,然后就开始玩了。有时候是连广润在场里负责抽水,那个小青年负责给缅甸那边打电话报线,分筹码。连广润不在的时候那个小青年就全部负责。其一共去了有五六次,这几回有的时候是连广润和那个小青年在那里,有的时候连广润不在的时候就是那个小青年在那里全部负责抽水,报线,分筹码。3月1号那天中午,其刚到杨某的家里开始玩,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带到公安机关处理了。5、证人杨某证言,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澳门豆捞对面家属院赌场是连广润租住的房子,用于赌博的电视和电脑是连广润的,连广润在该赌场负总责,杜肇宇和另外一个小孩负责报线抽水,主要由杜肇宇负责记账等。6、身份证明,证明杜肇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负完全刑事责任。7、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证明现场扣押了诺基亚手机一部、电视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一台、赌具筹码,并随案移送。8、现场扣押的用于报线的手机号码137××××0714的通话记录及情况说明,证明该号码2013年1月29日至2013年3月1日的通话记录,其中归属地为云南大理的号码有多个。9、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人员情况及电视、筹码等,其中电视画面上显示的是新澳门贵宾厅。10、红旗路工商银行家属院三楼西南户赌博窝点的宽带开户信息,证明开户人金晓龙,开户时间2011年11月23日,欠停时间2013年5月26日。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王某、徐某、罗某三人因2013年3月1日15时在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工商银行家属院1单元3楼西户内通过电脑利用互联网连线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二千元。12、2013年3月1日杜肇宇、王某、徐某在北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经过辨认,均辨认出连广润就是红旗路工商银行家属院三楼西南户赌博窝点的老板。13、2013年6月26日杨某在北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经过辨认,辨认出连荷英就是在红旗路工商银行家属院三楼西南户开设赌场的老板,辨认出连广润和杜肇宇是在赌场负责抽水和报线的人。14、2013年6月27日徐某在北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经过辨认,辨认出连广润和杜肇宇是在赌场负责抽水和报线的人。另外在卷还有鉴定意见、赌具筹码、用于连线的电视、电脑和用于和云南联络报线的手机等综合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肇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肇宇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杜肇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减轻处罚。关于杜肇宇辩称赌场接受投注的赌资没有达到人民币450000元的意见,经查,杜肇宇在赌场内负责为参赌人员换取筹码、向上线云南赌场方面进行连线报线及抽水,且每笔赌资均有记录,累计已达人民币450000元,故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杜肇宇不构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0000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肇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违禁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敏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