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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榆县支行与莱州万宝隆盐业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榆县支行,莱州万宝隆盐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2153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榆县支行,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桂善,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晓。被告莱州万宝隆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土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万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榆县支行与被告莱州万宝隆盐业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榆县支行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州万宝隆盐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榆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莱州万宝隆盐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15元,减半收取1110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赣榆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姜 莉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