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老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与郑留根、李建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郑留根,李建会,洛阳市廛河回族区廛河乡上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老民初字第978号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路5号楼。负责人:白松寿,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光伟,该信用社信贷员。被告:郑留根,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被告:李建会,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被告:洛阳市廛河回族区廛河乡上窑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诉被告郑留根、李建会、洛阳市廛河回族区廛河乡上窑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