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商终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周朝玲与韩海燕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朝玲,韩海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朝玲。委托代理人:陈徐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海燕。委托代理人:鲁陈坚。委托代理人:吴佳丹。上诉人周朝玲为与被上诉人韩海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3)台临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朝玲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朝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朝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上诉人周朝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