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法民初字第04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16

案件名称

夏吉荣与杨正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吉荣,杨正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法民初字第04299号原告夏吉荣,男。被告杨正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吉荣与被告杨正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吉荣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夏吉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