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牛大忠因与被上诉人马义、一审被告娄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大忠,马义,娄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牛大忠,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农业银行河颐小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54********。委托代理人:尹传凌,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义,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睢宁县姚集镇张圩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2********。委托代理人:李言立,男,194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王小楼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41********,系马义之外祖父。委托代理人:马道庆,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娄林,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姚集镇铁寿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67********。上诉人牛大忠因与被上诉人马义、一审被告娄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劲松、杨俊举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大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尹传凌,被上诉人马义的委托代理人李言立、马道庆,一审被告娄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马义、牛大忠、娄林以达成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马义及牛大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牛大忠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三、准许马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马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上诉人牛大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许劲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