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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宗运动诉被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十一施工处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运动,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十一施工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098号原告宗运动,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白坪社区居民,现住宝塔区马家湾。被告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十一施工处。住所地:宝塔区马家湾高家园则。负责人杜方平,该施工处处长。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1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运动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亚弟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