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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沈光瑞与姚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光瑞,姚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78号原告:沈光瑞,农民。被告:姚吉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光瑞与被告姚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光瑞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光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沈光瑞负担。审 判 员 白锡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 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