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沈光瑞与姚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光瑞,姚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78号原告:沈光瑞,农民。被告:姚吉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光瑞与被告姚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光瑞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光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沈光瑞负担。审 判 员 白锡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 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