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顺民初字第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付长姣与巩冉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长姣,巩冉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500号原告付长姣。被告巩冉冉。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长姣诉被告巩冉冉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3年11月13日上午9:30分,在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付长姣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付长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长姣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