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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顺民初字第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付长姣与巩冉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长姣,巩冉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500号原告付长姣。被告巩冉冉。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长姣诉被告巩冉冉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3年11月13日上午9:30分,在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付长姣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付长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长姣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