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终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燕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燕,赵刚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09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燕,女委托代理人:李彪,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刚强,男委托代理人:赵长付,男上诉人李燕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颍民一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燕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燕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继华审 判 员 孙 荣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