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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湖南海之心投资有限公司与沅陵县五强溪镇雄公冲金矿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海之心投资有限公司,沅陵县五强溪镇雄公冲金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怀中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海之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沅陵县五强溪镇雄公冲金矿,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海之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县五强溪镇雄公冲金矿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2013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请求将本案指定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执行,减少执行成本,由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怀中执字第51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湖南海之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县五强溪镇雄公冲金矿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由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贺一波审 判 员  唐锦山审 判 员  熊一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远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