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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4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与陈碧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陈碧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4240号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华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新锋、房文轩,公司员工。被告陈碧娟,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碧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