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民一初字第3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盛广山与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广山,王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566号原告盛广山,农民。被告王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广山与被告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广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广山以与被告王强案外和解欠款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盛广山负担。审 判 长  刘月纯审 判 员  刘锡平人民陪审员  左宝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