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宁波宏隆海运有限公司、钟惠红与乐伟忠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宏隆海运有限公司,钟惠红,乐伟忠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651号原告:宁波宏隆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548号3幢205室。法定代表人:严祥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钟惠红,女,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哲,宁波宏隆海运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乐伟忠,男,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宏隆海运有限公司、钟惠红与被告乐伟忠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宏隆海运有限公司、钟惠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宏隆海运有限公司、钟惠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宁波宏隆海运有限公司、钟惠红负担。审 判 员 肖梓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