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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包东梅与史兆宇、腾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东梅,史兆宇,腾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包东梅,女��45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史兆宇,男,34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腾福波,男,33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包东梅与史兆宇、腾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八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史兆宇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给付包东梅欠款15000.00元,2013年6月1日之前给付包东梅欠款25000.00元。二、腾福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兆宇、腾福波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4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