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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邯郸市恒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红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恒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红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邯郸市恒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东北大街188号连城别苑翠园3-1。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友、王庆洲,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红运。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恒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红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恒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邯郸市恒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华安审 判 员  代丽荣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梓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