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唐伟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隆刑初字第3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伟,男。2007年9月19日,因��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伟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洪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菊花、王琼,被告人唐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被告人唐伟在隆回县横板桥镇戴某某家、“开心网吧”多次盗窃作案,盗得物品价值2368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唐伟伙同廖某某、戴某军(均另案处理)先后三次窜入横板桥镇雁鹅桥村11组戴某某家中,盗走废铁、废铜丝等���。经价格认证,被盗废铁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24元。2、2013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唐伟伙同戴某军窜入横板桥麻场居委会“开心网吧”,盗走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器2个及电脑配件若干。经价格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37元。3、2013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唐伟伙同廖某某、戴某军窜入横板桥镇麻场居委会“开心网吧”,盗走电脑显示器一个。经价格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0元。4、2013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唐伟伙同廖某某、戴某军窜入“开心网吧”,盗走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个,鼠标一个及小摄像头一个,藏于网吧旁边的弄子里,后被被害人尹某某找回。经价格认证,被盗物品价值807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戴某某、尹某某的陈述;证人廖某某、戴某军等人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唐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伟辩解提出他没有提出犯意,系从犯。经查,被告人唐伟在本案盗窃共同犯罪过程中,参与了商量并直接实施了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唐伟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伟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到2014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洪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春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