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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宣汉县柏树镇煤矿与邓天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汉县柏树镇煤矿,邓天文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宣汉县柏树镇煤矿。住所地:宣汉县柏树镇东岳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唐景富,该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维,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天文,男,生于1975年9月,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谢波,达县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汉县柏树镇煤矿与被告邓天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汉县柏树镇煤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宣汉县柏树镇煤矿负担。审 判 长  顾永萍人民陪审员  康 琼人民陪审员  冉隆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