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郑启怀与刘建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启怀,刘建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028号原告:郑启怀。被告:刘建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费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启怀诉被告刘建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启怀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邝亚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