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温耀珍与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耀珍,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22号原告温耀珍,女,汉族,1953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万福,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菊生。被告何菊生,男,汉族,1947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温耀珍诉被告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同意原告缓交受理费50元至开庭前三日,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雷 桂 森代理审判员 黄 红 华代理审判员 朱 瑞 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泽娜(代)第2页,共2页 来自